咨询问题:《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咨询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我司营业执照地址是: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44楼402室-24。请问应向什么部门什么窗口报告?(街道所?区局?)报告时所携带的购所有附件清单是?
咨询时间:2026-08-04 14:0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开发全市统一的委托生产报告信息系统,届时将发布使用须知。报告将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附件: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参考样式)提供信息。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8-06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