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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关于外省登记个体工商户在上海住宅居家办公是否需另行登记经营场所的咨询

本人拟在浙江省慈溪市以自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自媒体内容制作、广告推广、摄影摄像等轻资产服务业务。

本人近2年居住在上海市,日常会在上海的住宅内进行个人办公,包括撰写脚本、电脑剪辑视频、拍摄自媒体内容及线上商务沟通等。上海住宅不设置营业招牌、不对外接待客户、无实体门店、无员工集中办公、无仓储及对周边居民产生明显影响的经营活动。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告知,慈溪宅基地符合条件可以用于该个体工商户登记,同时建议向上海实际办公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想咨询:

上述情况下,本人在上海住宅内进行个人自媒体拍摄、剪辑、线上办公等活动,是否会被认定为在上海设立了需要登记的“经营场所”?
如果浙江慈溪个体工商户已经依法登记,是否还需要针对上海住宅另行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或在上海另行设立经营主体?
如果不对外营业、不接待客户,仅经营者本人居家及移动办公,上海对于此类跨地区轻资产经营活动目前具体适用哪些规定?

希望能够明确上述情形是否需要在上海另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经营场所相关手续,谢谢。

咨询时间:2026-08-1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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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3、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8-19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