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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上海企业跨省利用自动设备经营食品如何向上海市监局报告

我司是徐汇区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现在已经合法申请营业执照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我司拟前往外地进行自动贩卖机业务开展,依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本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在跨省投放自动设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外省市食品经营者到本市投放自动设备的,可以通过区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联系人、联系方式、自动设备放置地点、仓库、以及设备清洗消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等。”我司已向设备放置地进行报告,请问如何向上海市监局进行报告?一网通办与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咨询均未得到有效回复。

咨询时间:2026-08-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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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本市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在跨省投放自动设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您公司为徐汇区企业,如需前往外地跨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向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8-27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