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问答关于“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的疑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又根据《办法》实施问答“在实施之日前生产的食品,如标识内容违反上述标准和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不得继续销售”,请问:
我司作为食品生产商,如果①我司在今年10月都已经切换为生产符合新国标以及《办法》要求的的新包装,②同时我司也不会再对外销售不符合新国标以及《办法》要求的旧包装(包括不对经销商、客户销售、也不对消费者销售),③并且同时发送书面要求经销商、客户在明年3月16号后不得销售旧包装。
请问如果仍有经销商或客户在明年3月16日后继续销售旧包装,被消费者投诉、举报,甚至行政处罚的话,我司在满足上述前提的情况下,是否我司不用承担责任?
咨询时间:2026-08-31 16:58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签合法性负责。具体案件处置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01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