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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于药用辅料四氟乙烷经营范围不含“药用辅料”的合规性再咨询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与上海的一家研发机构有业务合作。近期,我司拟采购一种用于气雾剂药品的药用辅料——四氟乙烷。经核查,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仅包含“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并未包含“药用辅料销售”等字样,但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已有药用辅料登记号。
我们注意到贵局曾在2022年5月19日答复类似咨询时指出:“药用辅料有部分是包含于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中的,登记中对药用辅料无专项要求或规定,登记为专用化学产品销售(...)即可经营”。
就此,我想进一步咨询:
上述答复是否同样适用于四氟乙烷这类用于气雾剂药品的药用辅料?
如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仅为“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而非“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是否仍然可以依据上述答复认定其具备经营药用辅料的资质?
我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若采购此类仅凭“化工产品销售”范围销售的四氟乙烷用作药用辅料,是否存在合规风险?
恳请贵局给予进一步指导,非常感谢!

咨询时间:2026-09-0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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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11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