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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五年过渡期届满情况下的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规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未设置股东会

我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章程规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我司有一个持股67%的中方股东和持股33%的外方股东,目前外方股东不配合召开董事会,基于五年过渡期已经届满,持股67%的中方股东可以作出股东决议要求变更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以及修改章程吗?外方董事不配合,无法提供董事会决议,现在已经陷入僵局,请问该等情形在五年过渡期届满后的处理办法?

咨询时间:2026-09-2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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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28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