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补充提问: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是否等于不允许再次调整出资期限?
感谢您的回复,以下是补充提问及此前咨询内容。
补充提问:这个回答中我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答复中明确的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如果存量公司仍有调整出资期限的需求,但认缴出资期限可以符合2032年6月30日的要求,内部章程和决议也能通过,那您的回答中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是否等同于不允许再次调整出资期限?公司若进行调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能否完成备案?
回复:2024年之前设立的企业,设置三年有效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原咨询问题:关于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公司认缴出资期限的问题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在24年11月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时候,为了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根据窗口老师的指导,将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2029年9月(自章程修改之日起算的5年内)。目前还没有到窗口调整期的截止时间即2027年6月30日,若公司仍然有调整认缴出资时间的需求,想要把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2032年6月30日前,这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再次变更公司章程,并进行备案。窗口老师是否可以拒绝进行备案?(咨询时间:2026-09-17 13:30)
咨询时间:2026-09-28 15:38
--%> 2024年之前设立的企业,设置三年有效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
你可以关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了解详细政策。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08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