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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上海市食品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第六条

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场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地址不一致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等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地址即可作为经营场所”中规定的情况。我司是食堂承包供应商公司,是否可以请食堂举办单位出一份场所情况说明,就可以用我司在上海其它区注册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办理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无需在经营场地设立分公司。

咨询时间:2026-09-2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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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和地址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一下。
也可以和相关食品部门咨询。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08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