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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本市企业委托外省市企业生产预包装食品,需要在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明受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吗?

领导您好。
根据国家市场总局规章《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提到标签上应标注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到受托企业要标明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请问,本市企业委托外省市企业生产预包装食品,需要在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明受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吗?如若未标注受委托方联系方式,受处罚的是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

咨询时间:2026-09-30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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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食品安全法》也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企业应当遵守。违反规定的,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09-30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