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药食同源是否还能写在食品的包装上?
市监局领导,您好,今年7月青海省市监局回复咨询意见时,提到“药食同源”如果用于食品包装上,易被认定为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涉嫌暗示普通食品有医疗作用或者保健功能,所以“药食同源”不得用于食品的包装上。想请问上海市监局,是否有相同的执行口径?普通食品是否还能在包装上写“药食同源”?
咨询时间:2026-10-10 10:07
--%>您好,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药食同源”如果用于食品包装上,易被认定为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10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