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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

您好,这边咨询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委托方、受托方都在省外,但是销售行为在上海,是否需要标注受托方的联系方式。如果需要标注,委托方、受托方是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用的是同一个客服团队,受托方的联系方式是否可以和委托方填一样的?如果不行,地址+邮政编码的形式是否能代替联系方式?

咨询时间:2026-10-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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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您好!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在食品标签中标明“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相关信息应真实、有效。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1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