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关于生产委托加工的认定及相应包装标识的咨询
我司是1家注册地在闵行区的贸易公司,我司委托甲公司生产1款方便面,执行国标17400,同时指定乙公司供应1款叉烧肉片和丙公司1款脱水菜包给甲公司,用在为我司代工的方便面内,并由甲公司结算订单。其中,甲公司有方便面、调味料和脱水菜生产资质,无肉制品资质,乙公司有肉制品生产资质,丙公司有脱水菜生产资质,且叉烧肉片包和脱水菜包均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乙和丙公司生产的叉烧肉片包及脱水菜包,其名称、配方、执行标准、生产工艺、包材、出厂检验均为生产工厂提供,我司仅指定净含量/规格,同时要求提供标签标识、配方、生产工艺、包材信息及验收标准作为备案留档,不定时到现场核验。我司要求甲公司对生产的面饼及料包和乙、丙供应的料包做到货验收。
在此,有三个描述需要咨询确认是否准确。
【1】甲公司应为我司的受托方。乙和丙公司不是我司受托方,也不是甲公司的受托方。因其不符合三要素的第一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包装与标签标识是属于生产工厂,而我司只做监督审核。
【2】该产品执行国标17400,产品包装标识中,委托方为我司,受托方为甲公司。根据国标7718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不需要标识完整信息,保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到期日、规格、名称、贮存条件满足终产即可,所以乙和丙公司作为生产商也不需要在包装标识中体现。
【3】如果该方便面非执行国标17400,而为各组件组装的产品,产品包装标识中,甲公司生产的组件应标识我司为委托方,乙和丙公司生产的料包应标识为生产商。
咨询时间:2026-10-21 09:06
--%>市民您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问答,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7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