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有关委托方、商品标签标识等咨询
1、关于委托方是深圳分公司
现状:上海某公司(总公司)的食品开发、品管等团队都在深圳,一直是由深圳分公司(已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作为合同签订主体,与供应商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请问:
①《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司是否可以维持上述方式,仍由深圳分公司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②如可沿用,则商品标签上的委托方信息如何标注?委托方为分公司+总公司信息?
③如可沿用,根据该办法第10条,需要向分公司所在地市监局,还是总公司所在地市监局报告?
2、关于商品标签
①“商标使用人”字样表述是否规范?是否需要修改为“商标被许可人”?
②“某商标是某集团门下各分店内独家销售的商标”字样,是否合规?是否需要删除或修改?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是否应集中标注在受托方信息处?
咨询时间:2026-10-23 09:56
--%>市民您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问答,请企业对照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6-10-2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