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化妆品广告中的功效宣称,与备案功效是否必须有关联性?如抗氧化/抗糖/提亮等没有分类编码的,是否提供功效证明即可?
上海市场局化妆品广告监管老师,
您好!我们想咨询在化妆品商业广告中:
1) 对于无法在备案中分类的功效,如抗氧化/抗糖/提亮等,使用在商业广告时,是否提供合格的功效证明即可?
2)一款化妆品备案了抗皱+紧致功效,能否在广告中宣称“本品抗老/抗老化,是指能够改善皮肤皱纹、松弛等的老化痕迹,起到抗皱紧致作用”。是否可行?
期待答复,非常感谢!
咨询时间:2024-04-02 11:04
--%> 你好!根据根据现有《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广告中可宣传包括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等二十六类功效,其中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功效的属于特殊化妆品。
宣称上述功效以外的其他功效的,以及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属于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明。
答复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04-07 14:52